近年部分新盤出現延遲入伙,一手住宅銷售監管局指,條例規定買賣合約須載有強制性條文列明,發展商須於認可人士批予延期後的14日內,向買家提供延期證明書的文本。
據銷監局的《給業界的提醒》內,提及認可人士可在顧及工人罷工或封閉工地、暴動或內亂、不可抗力或天災、火警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意外、戰爭或惡劣天氣不同原因的延遲後,批予在原有關鍵日期後完成項目。
不過,銷監局亦提醒,發展商要在可行範圍內盡快主動跟認可人士就延期展開討論,同時要在可行範圍內盡快更新樓書內的關鍵日期,毋須等到3個月期滿。
另外銷監局亦提醒,如果發展商若果更改銷售地點,可發出經修改的銷售安排,列明新銷售地點的賣樓時間,而銷售安排在修改過後亦要等待3日才可以在原有地點賣樓。
資料來源:香港經濟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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